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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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7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1月19日15时02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城中队对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西苑路130号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当事人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西苑路130号南通道口附近设置了六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在南通道口外侧有三个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两个为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个为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南通道口内侧设置三个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个为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两个为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该农贸市场内未发现有符合要求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其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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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详情 |
2 | 临(消)行罚决字〔2019〕0166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西苑路130号的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于2019年9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责令停业,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1012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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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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