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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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凯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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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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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重庆凯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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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凯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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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张小林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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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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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重庆凯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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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凯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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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重庆长海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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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海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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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张小林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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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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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张韬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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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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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张小林与吴林窈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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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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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张小林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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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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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张小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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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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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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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6执8572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3 | 详情 |
2 | (2020)渝0109执2092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0 | 详情 |
3 | (2020)渝0109执1627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2 | 详情 |
4 | (2020)渝0109执1430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5 | 详情 |
5 | (2020)渝0109执937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6 | (2020)渝0109执121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7 | (2019)渝0109执4560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4 | 详情 |
8 | (2019)渝0109执3783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详情 |
9 | (2019)渝0109执3596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10 | (2019)渝0104执1250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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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9民初80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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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80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小林 被告- 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 吴林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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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民初8071号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吴林窈: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林诉被告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吴林窈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内容: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584436元,并从2019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吴林窈对被告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4日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承办人:龚雪68316670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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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2 |
(2019)渝0109民初16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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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16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物控清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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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民初1639号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物控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一、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物控清洁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03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90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重庆物控清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络人:刘亚堃联系电话:68316771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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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3 |
(2019)渝0109民初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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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2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顶赟商贸有限公司 陈强 金鸣 刘光琼 陈邦菊 张小林 当事人- 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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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民初281号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顶赟商贸有限公司、张小林、金鸣、陈强、陈邦菊、刘光琼诉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9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顶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88488.2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小林支付股权转让款534300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鸣支付股权转让款333732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强支付股权转让款267150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五、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邦菊支付股权转让款133575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六、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光琼支付股权转让款66993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七、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重庆顶赟商贸有限公司、张小林、金鸣、陈强、陈邦菊、刘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75元,由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龚雪68316670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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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4 |
(2019)渝0109民初2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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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2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林 被告- 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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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9民初254号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林与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渝0109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林支付餐费60401元。二、由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林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604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息随本清。三、驳回原告陈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2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2012元,由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限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审判阶段诉讼联络人:李菊联系电话:6831667868316778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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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5 |
(2019)渝0109民初16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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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16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物控清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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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民初1639号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物控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32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9032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审理阶段诉讼联络人:刘亚堃联系电话:68316771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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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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