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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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运政罚〔2021〕19462 | 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日13时54分,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掌起煤气站对浙B3L315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钟钊根,车辆所有人是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9月16日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省综合监管平台违章复印件、对陈云明的询问笔录、钟钊根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报告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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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详情 |
2 | 慈运罚决字[2019]第3302825119100532号 |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9年11月19日08时46分,我所执法人员接到派发工单,编号为甬监管330282********003131,内容为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未落实(超速行驶),并于11月22日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在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危货车辆浙B.K1800、浙B.J7089超速行驶,占该业户危货车辆总数的15%,且动态监控人员未发现2辆车的超速行为,未记录存档动态监控台账,并未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当事人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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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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