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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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织环罚〔2017〕69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7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新建的矿井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部分矿井废水、洗煤厂废水、工业广场淋溶废水(呈黑色)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围墙下方洞口及原矿井废水处理站站房流入小道河,且该新建的矿井废水处理设施还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8月18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9号),2017年8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承诺书,明确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你单位壹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你单位壹拾壹万元,累计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壹拾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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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 详情 |
2 | 织环罚〔2018〕27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阿弓镇大桥村,设计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你矿工业广场有大量煤泥水沉积,洗煤厂对面的工业广场处有一个小铁门,部分煤泥水未经处理通过铁门缝隙排入厂外小河沟;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从原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已停用)旁排入厂外小河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煤泥水未经处理通过铁门缝隙排入厂外小河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丛原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已停用)旁排入厂外小河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8年7月17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29号),截至2018年7月26日,我单位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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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7 | 详情 |
3 | 〔织〕安监管罚〔2018〕煤安60号 | 织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决定给予作出罚款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仟圆)的行政处罚。截止2018年6月22日,该矿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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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6 | 详情 |
4 | 〔织〕安监管罚〔2018〕煤安59号 | 织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决定给予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的行政处罚。截止2018年6月22日,该矿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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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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