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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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秀州人社罚决字﹝2022﹞2号 | 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帐号:+19320101040072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康,每日按罚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送被行政处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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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详情 |
2 | 嘉运政罚〔2021〕0261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3日11时13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盛安路长禧物流园区内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56109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该车辆在2021年1月1日10点10分从江西新余市渝水区运送玩具在当日17点59分到达湖北省武汉市,费用由公司年底结算。经检查相关证件,浙F56109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在2020年9月30日后已处于注销状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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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详情 |
3 | 秀洲人社罚字[2021]第000003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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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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