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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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军初、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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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申486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商军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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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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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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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802执异10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王银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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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4 |
3 |
李善平与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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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585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李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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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8-03 |
4 |
李善平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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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85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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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21 |
5 |
张黎明与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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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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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11-10 |
6 |
王国现与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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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国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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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8-26 |
7 |
李素英与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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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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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8-26 |
8 |
李善军与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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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善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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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8-26 |
9 |
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汪锦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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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民终35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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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6-18 |
10 |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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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5033号之四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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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3-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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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3民初1198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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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9 |
2 | - |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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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09 |
3 | (2017)粤01民终18320号 | 追偿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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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9 |
4 | (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39号 |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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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0 |
5 | (2016)粤0113民初69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市大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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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6 |
6 | (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叶华东 姚海惠 李善平 胡俊 宋二伟 恽洪坤 李森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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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遥县人民法院 | G44 | 2016-12-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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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恢41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3 | 详情 |
2 | (2019)粤0114执恢545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6 | 详情 |
3 | (2018)粤0113执5033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5 | 详情 |
4 | (2016)粤0113执5944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09 | 详情 |
5 | (2015)穗番法执字第7552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9 | 详情 |
6 | (2015)穗花法执字第02800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5-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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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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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4-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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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14-1号本院根据商军初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于2021年1月5日指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2月21日前,向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楼;负责人:肖小俊;联系电话:18818877311;传真:020-371813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3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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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2 |
(2020)粤0113民初4585号原告李善平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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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585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 李善平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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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585号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李善平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告知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536694392020-11-2716:50:29:428(2020)粤0113民初4585号原告李善平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送达,上诉,公告,判决书,民初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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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3 |
(2020)粤0606民初13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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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善平 当事人-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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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善平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主要负责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3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粤0606民初13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0元(原告已预交15400元,超出部分7700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原告已预交30800元,超出部分15400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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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4 |
(2019)粤0113执异126号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叶华东、姚海惠、李善平、胡俊、宋二伟、恽洪坤、李森池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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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12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叶华东 姚海惠 李善平 胡俊 宋二伟 恽洪坤 李森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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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执异126号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李善平、胡俊、宋二伟、浑洪坤、李森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叶华东、姚海惠、李善平、胡俊、宋二伟、恽洪坤、李森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叶华东、姚海惠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对该申请以(2019)粤0113执异126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东乡村沿沙路大街自编11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04153Y。法定代表人:宋二伟。李善平,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芳华花园洛湖居十二幢之五301房。胡俊,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星路三街3巷2号。宋二伟,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富丽家园宾至路六幢304房。恽洪坤,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中一路5号。李森池,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夏沙巷26号603房。)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粤0113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叶华东、姚海惠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534452572020-07-2216:28:44:385(2019)粤0113执异126号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叶华东、姚海惠、李善平、胡俊、宋二伟、恽洪坤、李森池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市,广东省,送达,执行,出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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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5 |
(2020)粤0606民初13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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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善平 当事人-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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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善平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主要负责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3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0元(原告已预交15400元,超出部分7700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由原告李善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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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6 |
(2020)粤0113民初4585号原告李善平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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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585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 李善平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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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585号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善平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提供自2007年4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提供自2007年4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533283592020-05-0617:14:36:891(2020)粤0113民初4585号原告李善平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公告,送达,会计,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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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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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2-2号原告李善军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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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善军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宋二伟 李森池 李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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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9382-2号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本院受理原告李善军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9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87986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58798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李善军;二、被告宋二伟对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借款本金158798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50元,由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连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532276082020-03-2518:01:15:0(2019)粤0113民初9382-2号原告李善军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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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8 |
(2019)粤0113民初9383-2号原告李素英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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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素英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宋二伟 李森池 李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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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9383-2号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本院受理原告李素英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李素英;二、被告宋二伟对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80元,由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连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532276112020-03-2518:01:19:0(2019)粤0113民初9383-2号原告李素英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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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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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1-2号原告王国现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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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国现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宋二伟 李森池 李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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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9381-2号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现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王国现;二、被告宋二伟对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借款本金1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国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28元,由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连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532276042020-03-2518:01:12:0(2019)粤0113民初9381-2号原告王国现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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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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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4-2号原告张黎明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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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38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黎明 被告-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宋二伟 李森池 李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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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9384-2号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本院受理原告张黎明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93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张黎明;二、被告宋二伟对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40元,由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连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532276132020-03-2518:01:22:0(2019)粤0113民初9384-2号原告张黎明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宋二伟、李森池、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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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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