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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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35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石祥路166号的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考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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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详情 |
2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34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石祥路166号的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考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建筑面积11479.7平方米,属于审核、验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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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034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现查明位于拱墅区石祥路166号的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考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2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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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0037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石祥路166号的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考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7年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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