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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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市监处〔2020〕091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1盒人参枸杞茯苓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叁拾元(¥830.00);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元(¥5830.00),一并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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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详情 |
2 | 长市监处〔2020〕005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原料等物品(1盒冬瓜荷叶茶、2张标签纸、89小袋冬瓜荷叶茶和1小袋冬瓜皮);2.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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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3 | 长市监处〔2019〕725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2、处罚款70000元,罚没款总计777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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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详情 |
4 | 长市监处〔2016〕680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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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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