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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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603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26878的车辆,于2019年12月10日12时3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半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4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4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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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2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7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59531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6日11时0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新昌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6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6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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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7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59531的车辆,于2019年09月11日10时3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杭州湾新区东慈溪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8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8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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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7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59531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2日11时0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新昌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6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6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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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5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79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59531的车辆,于2019年09月12日11时1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新昌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7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7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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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82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59531的车辆,于2019年09月19日11时0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新昌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6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6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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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7 | 余公路罚[2019]03(41)12009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18日,宁波市商贸菜篮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7055在S319甬余线K57+9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0月03日15时09分车号为浙B57055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K57+9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980千克,超限19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00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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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4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20223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6日10时3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8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8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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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4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20223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9日11时5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4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4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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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10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4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20223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3日10时1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0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商贸菜蓝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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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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