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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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开公(治)行罚决字[2022]00063号 |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调试检测设备,在未取得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13日两次向其他公司借入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共两瓶每瓶500毫升。后因设备运行不正常,无法进行调试,该公司随即将两瓶硫酸归还。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备案证明借入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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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详情 |
2 | 丽运政罚〔2021〕01366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6日、11月1日、11月2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物流管控子系统有异常预警,于是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核查。11月5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马哲、曾碧承办此案。1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耀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其他相关证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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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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