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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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市监和罚〔2021〕21号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5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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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详情 |
2 | 津市监和处罚〔2021〕1396号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0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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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详情 |
3 | 津市监滨罚[2021]100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1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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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详情 |
4 | 津市监滨罚[2021]7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1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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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5 | 津市监和罚〔2020〕103号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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