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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怡迪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溪峰西路79号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冈县人民法院、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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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21执46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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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冈县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7-29
    2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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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执3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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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17
    3

    北京都锦生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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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50696号 中介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都锦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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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7-22
    4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郑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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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66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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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9-18
    5

    中山市古镇茄米茄照明电器厂、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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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执101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茄米茄照明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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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1-13
    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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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4执347号之八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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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2-07
    7

    中山市中逸灯饰配件电器厂与郑胜、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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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171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中逸灯饰配件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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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7-28
    8

    刘婷与郑胜、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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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1463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刘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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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4-20
    9

    湖南睿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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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04民初894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睿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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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18
    10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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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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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1-03-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605执11288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26 详情
    2 (2021)粤2072执2971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4 详情
    3 (2021)粤1821执464号 佛冈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21 详情
    4 (2020)粤2072执10194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6 详情
    5 (2020)粤1821执2826号 佛冈县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15 详情
    6 (2020)粤2072执7539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10 详情
    7 (2020)粤1402执712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05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2民初8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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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8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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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8115号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8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1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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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2

    (2021)粤0311民初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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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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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3号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5元、保全费169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405元、保全费16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05元、保全费16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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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3

    (2021)粤2072民初51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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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515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金志彪 被告-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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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150号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志彪与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15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一直拖欠未发的工资202734.1元;二、被告支付原告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3573.27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薪金支付协议书”中承诺的违约赔偿金202734.1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合计金额:459041.47元。(2021)粤2072民初5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司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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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4

    (2021)粤2072民初8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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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8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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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8115号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811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万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份利息为358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合计48384元。(2021)粤2072民初8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7-89828573承办法官:何文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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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5

    (2021)粤0311民初23号送达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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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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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3号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0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利息暂为14010.8元)。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34010.8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2日0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向睿电话:0755-21022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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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6

    (2021)粤2072民初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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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茂辉灯饰配件城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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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7号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茂辉灯饰配件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中山市茂辉灯饰配件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茂辉灯饰配件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的租金207830元、水电费1975元,滞纳金(滞纳金以209805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LPR的4倍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茂辉灯饰配件城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即71256元。4、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共计:281061元。(2021)粤2072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570承办法官:黄好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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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7

    (2021)粤0309民初7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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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718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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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18号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18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15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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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8

    (2021)粤0309民初71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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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717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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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17号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17号案件的1.起诉状;2.证据材料;3.举证通知书;4.应诉通知书;5.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四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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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9

    (2019)粤2072民初171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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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171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逸灯饰配件电器厂 被告-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郑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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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107号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逸灯饰配件电器厂与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71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逸灯饰配件电器厂支付货款2872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728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中逸灯饰配件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5868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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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1
    10

    (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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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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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00元及违约金3050元;二、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保全费456元,合计1344元,由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3元,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1元(该费用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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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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