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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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市监处〔2021〕33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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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2 | 甬鄞市监处〔2020〕24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无法认定当事人服务对象都是冲着美奥、m、美奥口腔等商标前来就诊,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m图形商标的具体经营额,决定按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伍万元(50000元)。二、本案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因当事人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经本局查证属实,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肆万元(40000元)。三、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因无法计算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决定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计算。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牙胶尖和吸潮纸尖)共计12盒。(三)罚款贰万元(20000元)。四、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综上,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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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详情 |
3 | 甬鄞卫放罚〔2018〕4197号 | 区卫生计生局 |
宁波鄞州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23日至2018年09月04日,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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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详情 |
4 | 甬鄞市监处〔2017〕64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的Self-EtchAdhesive1瓶;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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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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