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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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清进、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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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02执498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清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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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1 |
2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静刘茂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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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6执恢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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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25 |
3 |
杨德勇与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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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4835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杨德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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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28 |
4 |
李克智、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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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02执2038号之一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克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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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30 |
5 |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清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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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民终40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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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8-21 |
6 |
七星关区川黔木材经营部、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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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执3315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川黔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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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6-30 |
7 |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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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民终1384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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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4-17 |
8 |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茂张翠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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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执58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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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3-31 |
9 |
李克智与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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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民初15364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李克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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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4-21 |
10 |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克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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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民初15811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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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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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6民初48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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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2 | (2018)渝0116民初47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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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3 | (2018)渝0116民初48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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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4 | (2018)渝0116民初48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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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5 | (2018)渝0116民初48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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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6 | (2018)渝0116民初47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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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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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0502执恢13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2 | (2020)黔0502执498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9 | 详情 |
3 | (2020)渝0116执恢479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30 | 详情 |
4 | (2019)渝0116执5822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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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5民终36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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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36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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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5民终3603号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提供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其申请不符合条件,遂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5民终36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肖飒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联系电话:(023)63905214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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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2 |
(2018)渝0116民初4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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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张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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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2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2018)渝0116民初482号判决中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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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3 |
(2018)渝0116民初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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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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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1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2018)渝0116民初481号判决中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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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4 |
(2018)渝0116民初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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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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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75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6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9月4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0.875‰的1.5倍计付至付清借款止。三、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鑫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向阳街1号楼1-5-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15字第15004号),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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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5 |
(2018)渝0116民初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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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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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1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9月4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0.875‰的1.5倍计付至付清借款止。三、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江雄、张翠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387号B幢3-7-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131442号),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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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6 |
(2018)渝0116民初4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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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张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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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2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6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0.875‰的1.5倍计付至付清借款止。三、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张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安街3幢8-1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渝(2016)江津区不动产权第000673997号),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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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7 |
(2018)渝0116民初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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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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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75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请求对被告杨鑫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向阳街1号楼1-5-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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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8 |
(2018)渝0116民初4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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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张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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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2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张庆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请求对被告张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安街3幢8-16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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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9 |
(2018)渝0116民初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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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 杨鑫 罗红 罗江雄 张翠 刘茂 韩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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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481号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本院受理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请求对被告罗江雄、张翠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387号B幢3-7-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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