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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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农(防疫)简罚〔2020〕50号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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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2 | 苍农(种子)罚决字〔2019〕第14号 | 苍南县农业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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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3 | 苍农(农药)罚决字〔2019〕第8号 | 苍南县农业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94元;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库存农药噁霉·甲霜4瓶;三、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5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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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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