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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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0]01981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5月25日至今,上虞宾馆有限公司招用无保安证人员林某,而上虞宾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给何某办理保安证,属于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后于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上虞宾馆有限公司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立即执行本决定书中的责令限期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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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3 | 详情 |
2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17]10235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3日中午,严李斌作为上虞宾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住宿在3308号房间旅客沈爱芬的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于2017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经查明,上虞宾馆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月3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责令限期整改后,但仍未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上虞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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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 详情 |
3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7〕0200号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河路2号的上虞宾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上虞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7年6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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