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143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沈塘桥路与莫干山路交汇处(地铁二号线沈塘桥站地下商业部分)的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1804室,法定代表人:陈秀玲)于2018年4月中旬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面积为935平方米,属于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且该单位已取得备案凭证,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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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113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现查明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1804室,法定代表人:陈秀玲,使用性质:卖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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