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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紫微北路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永卫水罚 [2019]2号 金华市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当事人以上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供应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已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应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于当事人供应生活饮用水中检测项目2项超标且及时改正,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应属较轻。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永康市政务服务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康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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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0 详情
    2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6〕0494号 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紫微北路8号的永康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二至四层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永康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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