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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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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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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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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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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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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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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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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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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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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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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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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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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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燕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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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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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殷赐贸易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陈文亮、何燕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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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殷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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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马建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燕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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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马建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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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马建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燕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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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马建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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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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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06执126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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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0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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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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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执1321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2 | (2016)粤0606执1312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0 | 详情 |
3 | (2016)粤0604执210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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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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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庞锐波 何如湛 陈文亮 庞滔 麦巧茜 陈翠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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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陈文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锐波、何如湛、陈文亮、庞滔、麦巧茜、陈翠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4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4414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24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从2017年8月25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94414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5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6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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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2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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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庞滔 麦巧茜 何如湛 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 陈文亮 陈翠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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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陈文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锐波、何如湛、陈文亮、庞滔、麦巧茜、陈翠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4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4414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24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从2017年8月25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94414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5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6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四、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7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五、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8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六、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9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七、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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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3 |
(2018)粤0606执异6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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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6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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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冯桂婷、陈文亮、何燕冰、帅道源、陈淦森、帅柱升、帅柱钊:本院在执行(2018)粤0606执994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冯桂婷、陈文亮、何燕冰、帅道源、陈淦森、帅柱升、帅柱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周惠映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驳回申请人周惠映变更其为(2018)粤0606执99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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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4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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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庞滔 麦巧茜 何如湛 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 陈文亮 陈翠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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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锐波、何如湛、陈文亮、庞滔、麦巧茜、陈翠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3798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60846元;3.被告二至十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7年1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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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5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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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庞锐波 何如湛 陈文亮 庞滔 麦巧茜 陈翠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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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锐波、何如湛、陈文亮、庞滔、麦巧茜、陈翠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3798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60846元;3.被告二至十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7年1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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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6 |
(2015)佛城法执字第52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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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何燕冰 陈文亮 佛山市顺德区庞基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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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278号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燕冰、陈文亮、佛山市顺德区庞基物业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燕冰、陈文亮、佛山市顺德区庞基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查封的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庞基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佛奥综合楼13号(首层)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91)、13号之二(二层)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93)、13号之三(三、四、五层)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94)及被执行人何燕冰所有的位于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佛奥综合楼1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79)、2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0)、3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1)、4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2)、5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3)、6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4)、7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5)、8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6)、9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7)、10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8)、11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89)、12号商铺(房产证号0312055190)、13号之一(首层)(房产证号0312055192)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该评估公司已出具粤佛公评(估)字(2016)26300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经评估,上述房产价值为73580828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粤佛公评(估)字(2016)26300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公告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一日本公告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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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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