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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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20]39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39号(虞) 当事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773504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峰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0年3月28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正常生产,污水站正在运行的情况下,其生化池加盖系统中曝气池观察孔未关闭,导致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张友生、王文兵、邓士新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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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详情 |
2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8]50648号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站(http://www.bsmchem.com)于2008年上线运行,因该网站长时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后于2018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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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5 | 详情 |
3 | 绍虞公(梁)行罚决字[2017]13315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梁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情况下,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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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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