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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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6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5月13日15时35分,当事人杭州锦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553号A座的垃圾集置点设置了壹只灰色标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容器中有玉米壳等易腐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经营管理单位,未起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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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2 | 杭江公(东站)行罚决字[2018]11464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2月28日15时20分,东站枢纽派出所民警翟小颖、王华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锦江都城国际酒店杭州东站店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现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锦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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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14000374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锦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高层建筑。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锦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内的建设银行(账号为: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7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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