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159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个人)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7-31 | 详情 |
2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158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防火门顺位器、闭门器和应急照明灯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个人)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7-31 | 详情 |
3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1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的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9年1月23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1-23 | 详情 |
4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8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启运路297号的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7年3月31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