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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乐

    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海(消)行罚决字〔2020〕0159号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个人)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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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详情
    2 海(消)行罚决字〔2020〕0158号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防火门顺位器、闭门器和应急照明灯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个人)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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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详情
    3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1号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的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9年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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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详情
    4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8号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启运路297号的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嘉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7年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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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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