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49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7年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税前列支的179196.60元,实际系招待客户的餐费及赠送客户的礼品费,未按业务招待费标准调整,以上均没有制作过活动方案,礼品已赠送完毕,未制作清单,无客户签收凭据。2、你单位2017年在“管理费用-汽车费用”中税前列支用于股东个人汽车修理费、过路费、加油费支出的97239.18元费用。其中一张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为2767270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7年7月抵扣进项税额1187.09元。3、你单位2017年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税前列支98564.13元费用,未取得合法凭据。你单位2017年在“管理费用-会务费”中税前列支的307000.00元,实际系招待客户的餐费及赠送客户的礼品费,未取得合法凭据。4、你单位2017年至2018年收取杭州普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云玳智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保证金共计13112210.63元。因上述五家公司逾期未归还款项,按合同约定,该笔保证金应转为本金、利息、服务费,其中本金12698076.52元,利息220759.91元,剩余193374.20元为服务费,该笔服务费未做收入,未申报纳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应补增值税、城建税一倍的罚款12982.10元。处应扣个人所得税一倍的罚款19447.84元。处罚款3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2429.94元。 收起
...
展开
|
2020-08-14 | 详情 |
2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176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5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8-03-27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