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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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卫公罚﹝2019﹞209号 |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年度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且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属于《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浙卫发〔2015〕8号)环境卫生类第3点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60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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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详情 |
2 | 乐市监处字〔2019〕544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6元,并处以2054元罚款,共计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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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3 |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7〕0402号 |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车站大道康宏大厦5楼B座的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成)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银行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68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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