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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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市管开市监罚处〔2020〕5号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过保质期食品。2、处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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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详情 |
2 | 淳公(青)行罚决字[2019]51173号 | 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5日,淳安千岛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半岛度假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张某某未将当天离店的住宿旅客信息进行登记,当日被我局查获,违法单位淳安千岛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半岛度假酒店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半岛度假酒店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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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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