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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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深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科能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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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392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东莞市深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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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9 |
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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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5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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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3-26 |
3 |
昆山域之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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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7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山域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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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7-24 |
4 |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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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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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9-18 |
5 |
王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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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27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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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8-10 |
6 |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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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辖终6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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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20-01-14 |
7 |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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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111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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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6-13 |
8 |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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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44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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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06-27 |
9 |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大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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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12394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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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19-01-17 |
10 |
东莞市永和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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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3民初67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永和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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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20-09-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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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民初5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薛峰 王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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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3 | 2020-11-22 |
2 | (2020)粤03民初1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薛峰 王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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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1 | 2020-08-16 |
3 | (2018)粤03民初4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宁 被告- 上海上创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盛德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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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7 | 2020-02-04 |
4 | (2016)粵03民初2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薛峰 王倩 东莞市华年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高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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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9-08-10 |
5 | (2019)粤03破70号 | - |
被申请人-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东莞市天大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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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4-14 |
6 | (2016)粤03民初2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薛峰 王倩 东莞市华年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高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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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19-03-14 |
7 | (2016)粤民初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薛峰 王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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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9-01-29 |
8 | (2016)粤民初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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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9-01-29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王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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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1-08 |
10 | (2018)粵03民终19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王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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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8 | 2019-01-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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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75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2 | (2019)粤0305执484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6 | 详情 |
3 | (2018)粤0305执633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2 | 详情 |
4 | (2018)粤0307执11113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5 | 详情 |
5 | (2017)粤0305执448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5 | 详情 |
6 | (2017)粤1973执5419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2 | 详情 |
7 | (2016)粤0305执2661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3 | 详情 |
8 | (2016)粤0305执1839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6-05-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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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30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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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0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左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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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016号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左手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5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0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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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2020)粤03民初10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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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薛峰 王倩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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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043号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薛峰、王倩: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薛峰、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043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补正)、(2020)粤03民初10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2020)粤03民初10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41517867.32元(其中,本金99798417.21元、利息7348614.37元、罚息28566606.23元、复利5804229.51元);二、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被告四薛峰、被告五王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798417.21元、利息7348614.37元、罚息28566606.23元、复利5804229.51元;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被告四薛峰、被告五王倩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转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3797.61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327267.67元,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被告四薛峰、被告五王倩共同负担73652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420元,由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四薛峰、被告五王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薛峰和被告五王倩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薛峰、王倩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835353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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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3 |
(2020)粤0305执7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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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58号 | - |
当事人-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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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758号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758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的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14582,法定代表人薛峰---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H0049781901)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14582,法定代表人薛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联系人:周蕾电话:0755-866082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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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4 |
(2020)粤0305执7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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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58号 | - |
当事人-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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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758号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44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7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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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5 |
(2019)粤0305执48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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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惠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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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840号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58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8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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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6 |
(2018)粤03民终24407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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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44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惠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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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上诉人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惠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24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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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7 |
(2018)粤0307执111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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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1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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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11113号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8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11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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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3 |
8 |
(2018)粤0305执63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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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63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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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6338号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63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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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9 |
(2018)粤0305执15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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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15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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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1575号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70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15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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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10 |
(2018)粤0305执15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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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1575号 | - |
当事人-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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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8)粤0305执1575号因被执行人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16145-8)、法定代表人薛峰(内地通行证H0049781901)、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80768-4)、法定代表人薛峰(内地通行证H004978190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方/(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方/(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人:周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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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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