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21〕0074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8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26 | 详情 |
2 | 绍越卫爱罚〔2020〕8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案绍越卫爱罚〔2020〕8号被处罚人: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袍江昌明街343号1幢,法定代表人:厉祖耀.本局经依法查明,2020年6月28日,当事人对店内顾客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现本局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违法行为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本局查处后积极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34,地址:市区中兴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局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7-1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