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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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19〕0130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群贤路130号的万科思自控信息(中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在岗且未持证上岗,属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万科思自控信息(中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2040661290000976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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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2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19〕0129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群贤路130号的万科思自控信息(中国)有限公司火灾报警系统显示存在故障,车间3层仓库手推式干粉灭火器满5年未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未重新充装灭火剂,检验车间3楼东侧安全出口处、办公楼3楼疏散通道、办公楼4楼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属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万科思自控信息(中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2040661290000976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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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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