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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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21〕0092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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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2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16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江中路217号的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消控主机存在感烟探头故障点35处、手动报警按钮故障点1处(感烟探头总点位969处、手动报警按钮总点位83处),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未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且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决定给予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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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3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10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江中路217号的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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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详情 |
4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08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江中路217号的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单位遮挡消火栓一处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决定给予浙江金莱利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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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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