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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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消)行罚决字〔2019〕0065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临安经济开发区的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水泵房手动和远程均无法启动,已无法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阶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35050018182)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临安区大队 2019年5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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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详情 |
2 |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9号 | 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的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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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092号 | 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的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光)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单位名称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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