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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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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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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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厉锦锋、张跃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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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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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金日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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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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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杭州东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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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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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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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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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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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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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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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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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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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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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春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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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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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中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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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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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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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霍晓虎 被告- 张跃飞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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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10 |
2 |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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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01 |
3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霍晓虎 被告-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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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7-01-01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霍晓虎 被告- 张跃飞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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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6-11-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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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执273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2 | 详情 |
2 | (2018)粤03执230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5 | 详情 |
3 | (2018)浙0783执347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8 | 详情 |
4 | (2018)浙0783执338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3 | 详情 |
5 | (2017)粤0307执17168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0 | 详情 |
6 | (2017)浙0783执274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7 | 详情 |
7 | (2017)浙0783执153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5 | 详情 |
8 | (2017)浙0783执155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5 | 详情 |
9 | (2016)浙0783执996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25 | 详情 |
10 | (2015)东执指字第42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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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24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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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70号 | - |
当事人-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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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470号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初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4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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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2 |
(2019)粤03执253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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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30号 | - |
当事人-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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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530号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5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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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3 |
(2018)粤03执27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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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7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霍晓虎 被告-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跃飞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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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737号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霍晓虎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7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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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4 |
(2018)粤03执230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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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3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霍晓虎 被告-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跃飞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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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304号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霍晓虎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3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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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5 |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27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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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霍晓虎 被告- 张跃飞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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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飞:本院受理原告霍晓虎诉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你作为本案的被告,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容为:1、撤销(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27号判决书;2、裁定终止审理。上诉的事实与理由(略)。本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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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惠超、孙耀鹏、许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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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8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喆 被告- 王惠超 孙耀鹏 许婷 张跃飞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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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88号王惠超、孙耀鹏、许婷:本院受理原告王喆与被告王惠超、孙耀鹏、许婷、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书的主要内容为:一、驳回原告王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790元,退还原告王喆。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中510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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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惠超、孙耀鹏、许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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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8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喆 被告- 王惠超 孙耀鹏 许婷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跃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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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88号王惠超、孙耀鹏、许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喆与被告王惠超、孙耀鹏、许婷、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跃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王惠超、孙耀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义务,代为偿付借款人张跃飞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承担利息人民币1420000元(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之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王惠超、孙耀鹏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邵建辉,人民陪审员钟义友、陆智德。本院定于2017年2月6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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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
8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惠超、孙耀鹏、许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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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8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喆 被告- 王惠超 孙耀鹏 许婷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跃飞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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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88号王惠超、孙耀鹏、许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喆与被告王惠超、孙耀鹏、许婷、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跃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王惠超、孙耀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义务,代为偿付借款人张跃飞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承担利息人民币1420000元(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之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王惠超、孙耀鹏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邵建辉,人民陪审员钟义友、陆智德。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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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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