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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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双全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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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02执恢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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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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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贵阳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杨伟文;张秀凤;贵阳浙商海宁皮具城有限公司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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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执1404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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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4-29 |
3 |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林红选煤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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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执45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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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0 |
4 |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灵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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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终934号 | - |
上诉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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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23 |
5 |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林红选煤厂、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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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执457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林红选煤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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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31 |
6 |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林红选煤厂、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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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执5154-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林红选煤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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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03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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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执22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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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7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冯永飞、应丽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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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执异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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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2-07 |
9 |
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林红选煤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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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终320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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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17 |
10 |
贵阳矿业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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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终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阳矿业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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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6-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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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黔0102执5154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6 | 详情 |
2 | (2020)黔0102执4571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3 | (2019)黔0103执1047号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5 | 详情 |
4 | (2018)黔0102执3570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1 | 详情 |
5 | (2018)粤0604执359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6 | 详情 |
6 | (2018)黔01执219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4 | 详情 |
7 | (2018)黔0321执80号 | 遵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5 | 详情 |
8 | (2017)黔0321执2005号 | 遵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3 | 详情 |
9 | (2017)黔0424执292号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15 | 详情 |
10 | (2015)筑执字第00477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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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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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申299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贵阳浙商海宁皮具城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张秀凤 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 贵阳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杨伟文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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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民终187号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贵阳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伟文、张秀凤: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贵阳浙商海宁皮具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贵阳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杨伟文、张秀凤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黔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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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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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187号庭前文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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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1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阳浙商海宁皮具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秀凤 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 贵阳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杨伟文 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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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民终187号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贵阳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伟文、张秀凤: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贵阳浙商海宁皮具城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贵阳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杨伟文、张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庭前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申请诉讼和解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潘育跳(承办人),审判员范淑婷、罗宁组成。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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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
3 |
(2018)渝0108民初16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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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6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玖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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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6177号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玖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08民初16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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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4 |
(2018)渝0108民初16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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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6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玖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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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6177号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玖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3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8月30日上传日期:2018年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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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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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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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初2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应丽娇 冯永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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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黔民初289号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冯永飞、应丽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冯永飞、应丽娇、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结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黔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371840元、罚息、复利(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0.08%的标准自2016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以3718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冯永飞以其持有的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48.83%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2400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五、冯永飞、应丽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永飞、应丽娇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343.78元,由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冯永飞、应丽娇共同负担175809.4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19534.3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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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6 |
(2017)粤06民终70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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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08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黔西天诚通洗煤厂 被上诉人- 陆锦銮 苏剑锋 谢酒国 黄顺友 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兰明富 胡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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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080号谢酒国、兰明富、胡琦: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贵州黔西天诚通洗煤厂(以下简称天诚通厂)因与被上诉人陆锦銮、苏剑锋,原审被告谢酒国、黄顺友、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工矿公司)、兰明富、胡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一、天诚通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陆锦銮、苏剑锋支付200万元、利润1252989元、违约金30万元以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月息2%为标准,其中100万元从2015年8月24日起算,2552989元从2015年12月15日起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谢酒国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黄顺友、兰明富、胡琦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工矿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出资额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6636元,由天诚通厂负担,谢酒国对天诚通厂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顺友、兰明富、胡琦对天诚通厂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工矿公司对天诚通厂应负担的受理费在出资额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7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636元,由贵州黔西天诚通洗煤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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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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