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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鑫豪

    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西边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平(消)行罚决字〔2021〕0032号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西边幢的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面积:3456.8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层数:地上第一层局部、第三、四、五层)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未设置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仅一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为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农业银行(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250401040018241,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55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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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详情
    2 平卫公罚【2020】299号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进行消毒、布草进行保洁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0﹞299号执法对象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祥谷,住所:平阳县海滨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西边幢)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进行消毒、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进行保洁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娇、蔡爱宝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进行消毒及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200元。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张娇、蔡爱宝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000元。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履行方式及期限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平阳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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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详情
    3 平(消)行罚决字〔2020〕0012号 平阳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西边幢的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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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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