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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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市监二不罚〔2022〕71号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
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紫盈花城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采购食品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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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详情 |
2 | 长市监二处罚〔2022〕69号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
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紫盈花城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御福康豆沙面包并未产生危害后果,在超过保质期后,该超期御福康豆沙面包没有顾客购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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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 详情 |
3 | 长二市监不行处字〔2020〕11号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4日从九台区成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被抽检韭菜15公斤,进货价0.5元/公斤,售价2.5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进货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索要了销售凭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腐霉利残留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紫盈花城店经营证照齐全,落实索证索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当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销售凭证及产品检验报告,进货时不知道被抽检批次产品腐霉利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紫盈花城店免于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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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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