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电镀

    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玉环市滨港工业城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玉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4号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玉环市滨港工业城)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将罚款交玉环市农业银行(账号:1993510104002246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4月11日。 收起

    ... 展开
    2022-04-11 详情
    2 台环玉罚字【2020】22-1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148361021M地址: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金洪波2020年9月13日,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的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你单位三楼的三车间全自动手臂式环形铜镍铬生产线新增了4只氰化预镀铜(碱铜)槽,检查时该4只碱铜槽正在作业中,碱铜槽在作业时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高空排放。我局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现已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金洪波和李加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李加杰授权委托书1份。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该证据系2020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四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共设有9条电镀生产线,其中8条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均在运行,废水标排口未在排水;(二)三楼的三车间全自动手臂式环形铜镍铬生产线新增了4只氰化预镀铜(碱铜)槽,检查时该4只碱铜槽正在作业中,碱铜槽在作业时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高空排放;(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4只碱铜槽内槽液用PH试纸测试,结果呈碱性;(四)三车间氰化预镀铜(碱铜)槽主要使用原料为电解铜、氰化钠、氰化亚铜、酒石酸钾钠。四、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共1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车间布置和地理位置情况。五、现场取证照片6页共12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该证据证明了四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三车间全自动手臂式环形铜镍铬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二)你单位三车间建有氰化预镀铜(碱铜)槽,检查时正在作业;(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4只碱铜槽内槽液用PH试纸测试,结果呈碱性;(四)三车间氰化预镀铜(碱铜)工艺原料有酒石酸钾钠和氰化钠。六、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2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3日对金洪波和李加杰调查询问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四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共设有9条电镀生产线,其中8条生产线(包括三车间全自动手臂式环形镀铜镍铬生产线新增了4只氰化预镀铜(碱铜)槽)正在生产,配套的 收起

    ... 展开
    2020-01-01 详情
    3 台环玉罚字【2020】15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148361021M地址: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金洪波2020年8月1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的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五车间全自动环形镀铜镍铬生产线和九车间全自动挂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五车间全自动环形镀铜镍铬生产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铬酸雾喷淋塔加药槽内喷淋液经pH试纸初测呈黄色,执法人员对该加药槽喷淋液采水样2瓶送至玉环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经监测,pH为3.16,不符合该加药槽内喷淋液为碱液的正常运行要求;九车间全自动挂镀锌生产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配套的风机未开启。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现已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金洪波、李加杰和刘清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李加杰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刘清灶员工证明1份。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该证据系2020年8月1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四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标排口未在排放;(二)三楼东侧九车间全自动挂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喷淋塔的风机未开启,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严重;(三)三楼南侧五车间全自动环形镀铜镍铬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铬酸雾喷淋塔加药槽内药液经pH广范试纸测试呈黄色,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药槽内药液采样两瓶送检;(四)现场提供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文件。四、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共1张。该证据系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车间布置情况。五、现场取证照片4页共14张,该证据系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该证据证明了三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五车间挂镀铜镍铬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喷淋塔正在运行,五车间的喷淋液经广泛pH试纸测试呈黄色;(二)你单位九车间挂镀锌线正在生产,九车间的酸雾喷淋塔引风机皮带未在运行,引风机电机未在运行;(三)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站标排口未在排水。六、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1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 收起

    ... 展开
    2020-01-0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