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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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160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兴钟路建设10号楼7至14间的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经营者:楼小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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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2 | 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18]11746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7月21日以来,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在与流动人口黄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黄某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流动人口黄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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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详情 |
3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7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兴钟路建设10号楼7至14间的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经营者:楼小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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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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