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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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017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大道由浙江百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的西溪君庐小区部分消防车道设置绿化不符合要求,影响消防车通行,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2016年12月24日进行复查,逾期未改,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浙江百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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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余地税稽罚[2016]51号 |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15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2年度1、经查:2012年8月44号记帐凭证收取理想四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款500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2012年9月47号记帐凭证收取理想四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款456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共计956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78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460.00元。2、经查:2012年12月蔡国平(法人股东)在浙江百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销其用于个人消费的餐饮发票一张,金额828191.00元,应视同股东分红款,企业未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5638.20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06876.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99382.9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6258.9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余杭地方税务局余杭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抄送:余杭税务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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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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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139 | 浙江百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980 | 无效 | - |
2 | (2019)195 | 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153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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