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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魄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诸暨市枫桥镇海魄大道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2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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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1执1050号之三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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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1-05-07
    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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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执119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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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05-08
    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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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执异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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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06-10
    4

    浙江省诸暨市斯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剑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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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1民初18479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浙江省诸暨市斯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陈剑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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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12-19 2019-12-24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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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执140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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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10-21 2019-11-04
    6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与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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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1民初764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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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10-15 2020-08-03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浙江冠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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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4执18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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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02-28 2019-08-26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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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执4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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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02-26 2019-03-11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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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执43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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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02-26 2019-03-11
    10

    骆冠军、张婷、陈剑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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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4执18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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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11-23 2019-08-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浙0103执1405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9 详情
    2 (2019)浙0103执1198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4-16 详情
    3 (2017)浙0102执763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7-03-22 详情
    4 (2017)浙0102执762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7-03-22 详情
    5 (2016)浙0103执4133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6-11-15 详情
    6 (2016)浙0103执3337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9-20 详情
    7 (2016)浙0103执1661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5-16 详情
    8 (2016)浙0105执147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5-06 详情
    9 (2015)杭上执民字第02082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15-12-09 详情
    10 (2015)杭江执民字第01792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6-09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103民初422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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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42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陈剑枫 张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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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220号之一陈剑枫、张颖: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陈剑枫、张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42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枫桥凌燕服装厂的起诉。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1849098.13元、罚息211975.31元、复利145090.67元(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此后按照案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1970万元本金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700万元本金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剑枫、张颖对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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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0
    2

    (2016)浙0103民初366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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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36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骆冠军 张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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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68号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34600000元。二、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2308973.33元、罚息2197965元、复利146677.53元(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各自在债权本金为198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债权本金148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对上述第一至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冠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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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2
    3

    (2016)浙0103民初422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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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42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陈剑枫 张颖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诸暨市枫桥区凌燕服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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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220号陈剑枫、张颖: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诸暨市枫桥区凌燕服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49098.13元,罚息211975.31元,复利为168190.56元,合计2229264元。(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直至清偿日止);2、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登报费等);3、被告陈剑枫、张颖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在债务本金最高额197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在债务本金最高额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原告对被告诸暨市枫桥区凌燕服装厂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枫桥凌燕服装厂(枫桥镇学勉路59号)的工业厂房和土地进行折价、变价、拍卖后的价款在本金854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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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2
    4

    (2015)杭上商初字第27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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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上商初字第277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康培纳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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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康培纳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培纳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及(2016)浙01民辖终97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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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4
    5

    (2015)杭上商初字第27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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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上商初字第277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康培纳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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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康培纳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培纳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上诉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如不服(2015)杭上商初字第2779-1号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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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18
    6

    (2015)杭上商初字第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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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上商初字第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诸暨冠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思硕动向服饰有限公司 海南海魄投资控股开发有限公司 陈剑枫 张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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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诸暨冠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思硕动向服饰有限公司、海南海魄投资控股开发有限公司、陈剑枫、张颖: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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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19
    7

    (2015)杭江商初字第2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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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江商初字第2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骆冠军 张婷 王柯人 沈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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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王柯人、沈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王柯人、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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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01
    8

    (2015)杭上商初字第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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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上商初字第5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被告-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弋阳县冠军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蓝柯机电有限公司 骆冠军 张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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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县冠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蓝柯机电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本院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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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01
    9

    (2015)杭上商初字第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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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上商初字第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诸暨冠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思硕动向服饰有限公司 海南海魄投资控股开发有限公司 陈剑枫 张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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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诸暨冠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思硕动向服饰有限公司、海南海魄投资控股开发有限公司、陈剑枫、张颖: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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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07
    10

    (2015)杭上商初字第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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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上商初字第5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被告-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弋阳县冠军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蓝柯机电有限公司 骆冠军 张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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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县冠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蓝柯机电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5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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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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