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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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城法罚字[2017]第41011078号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虾盱缘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上城区湖滨路西湖国贸二楼平台上(湖滨路46号288室前平台)用黑色金属管搭建了一圈围栏。至2017年6月5日16时30分案发,上述围栏已建成,将部分平台围合,并在其内摆放座椅作为经营场所。围合部分长16.8米、宽6.3米,计105.8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围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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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00181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上城区湖滨路46号208室的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7年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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