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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7号四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淳统罚字[2021]第2000001号 淳安县统计局

    本案当事人违法比例3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12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淳安县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淳安县统计局509室开具缴款单,并按照缴款单的要求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经依法书面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淳安县统计局2021年9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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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5 详情
    2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89号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7号4楼,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主要从事管道燃气供应、燃气具经营维修等业务,现为千岛湖镇城市规划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单位。2014年5月12日,当事人与千岛湖大排档业主单位淳安千岛湖秀水街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供应与使用协议,约定通过管道输送方式24小时连续向千岛湖大排档的所有商铺供应天然气二十年。自供气以来,当事人未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的要求,对千岛湖大排档的所有商铺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于当日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6月19日,执法队员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千岛湖大排档的所有商铺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违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罚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鉴于当事人未定期对千岛湖大排档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导致千岛湖大排档存在较大的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者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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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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