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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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6日15时54分,当事人杭州林达工业技术设计研究所在西湖区振华路212号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工地内设有四色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桶身都存在污渍、不洁的情况,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复查,当事人于当天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关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的通知》的规定和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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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8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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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3 |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7〕13314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林达工业技术设计研究所消防控制主机停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林达工业技术设计研究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7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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