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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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消)行罚决字〔2020〕0075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江北区祥北路178号的星健兰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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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详情 |
2 | 江北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108号 |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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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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