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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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市监处罚〔2021〕934号 | - |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拒不改正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当事人的上述拒不改正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共计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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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详情 |
2 | 甬鄞市监处〔2020〕59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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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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