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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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汪亚梅、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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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335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亚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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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10-10 |
2 |
蒋秀、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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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395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蒋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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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7-08 |
3 |
佛山市凌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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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申4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凌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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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16 |
4 |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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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39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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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0-13 |
5 |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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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34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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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0-13 |
6 |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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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618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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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6-05 |
7 |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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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90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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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7-06 |
8 |
曾见光与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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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90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见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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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21 |
9 |
成都艾视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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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845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艾视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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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8-06 |
10 |
卢九林、张丽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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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16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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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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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790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张丽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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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11-03 |
2 | (2018)粤0307民初160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绍蓉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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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6-30 |
3 | (2018)粤0307民初160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群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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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9-06-27 |
4 | (2018)粤0307民初152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坤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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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9-06-27 |
5 | (2018)粤0307民初160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蒋秀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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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9-06-27 |
6 | (2018)粤0307民初166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曾见光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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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9-04-21 |
7 | (2018)粤0307民初160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张丽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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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9-04-14 |
8 | (2018)粤0307民初149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游洁 被告- 卢九林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张丽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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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04-11 |
9 | (2018)粤0307民初1666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艾视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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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9-03-12 |
10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绍蓉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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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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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335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0 | 详情 |
2 | (2020)粤0307执13957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详情 |
3 | (2020)粤0307执1341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4 | (2019)粤0306执1163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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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7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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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31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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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317号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民终17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69元,由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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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2 |
(2020)粤03民终17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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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31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裁定书载明 在该院游洁 被上诉人- 张丽花民间借贷纠纷 顺昊诚公司 卢九林 当事人-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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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7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8号1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090100979A。法定代表人:孟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辰,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七号D栋厂房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4587740。法定代表人:卢九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九林,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白果乡芝兰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40916561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花,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龙头术十山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909282485。上诉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昊诚公司)、卢九林、张丽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顺昊诚公司、卢九林、张丽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信融资租赁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判决顺昊诚公司立即向中信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367516元及违约金556945元(暂计至2020年4月23日,后续以全部未付租金13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上诉费由顺昊诚公司、卢九林、张丽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在案涉合同项下的收入已经得到保障,再行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超出应得利益范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中信融资租赁公司与顺昊诚公司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约定:“如乙方延迟付款,则自租金原定之给付日起至清偿日止,每延迟一日,逾期每日应加付逾期租金总额0.1%滞纳金”,第十二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另需支付合约未履行部分含税租金总额30%违约金及没收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双方履行合同期间,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但顺昊诚公司自2018年8月15日起发生逾期,经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中信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权益。在一审过程中,中信融资租赁公司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将违约金及滞纳金合并主张,请求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以本案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放弃主张没收保证金之诉请,已经主动减轻了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在已经将保证金从租金中抵扣的情况下,认为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再行请求支付违约金超出应得利益范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中信融资租赁公司与顺昊诚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售后回租,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向顺昊诚公司购买涉案租赁标的物后,再回租给顺昊诚公司使用。目前,顺昊诚公司已倒闭,负责人已经无法联系,除上诉人取回的六台设备外,剩余三台设备下落不明,无法寻回。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中信融资租赁公司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失。一审法院未考虑涉案租赁标的物的现状,即不予支持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针对中信融资租赁公司的上诉,顺昊诚公司、卢九林、张丽花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中信融资租赁公司与顺昊诚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2.顺昊诚公司立即向中信融资租赁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中信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租赁物,如无法返还,则折价赔偿中信融资租赁公司1164000元;3.顺昊诚公司立即向中信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190000元(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4.顺昊诚公司立即向中信融资租赁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滞纳金2075.60元(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后续以逾期的每期租金为基数以每日0.1%的利率计算至结清日止);5.顺昊诚公司立即向中信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共计406200元(以未付全部租金1354000元为基数,按30%计算);6.《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归中信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不予退还;7.顺昊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和律师费等费用;8.卢九林、张丽花对上述顺昊诚公司向中信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诉讼过程中,中信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中信融资租赁公司与顺昊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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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3 |
(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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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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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卢九林、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卢九林、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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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4 |
(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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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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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卢九林、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卢九林、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利息为人民币52586.66元,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156414.06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09000.72元,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0日09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卢嘉玲电话:0755-21981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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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5 |
(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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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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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卢九林、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卢九林、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19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利息为人民币52586.66元,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156414.06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09000.72元,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0日09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卢嘉玲电话:0755-21981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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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6 |
(2020)粤03民终17317号公告(第二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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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31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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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317号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上诉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上诉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代偿协议书、(2018)粤0307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部分设备的出让价值为5721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新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1年5月26日前向本院提交质证意见,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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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7 |
(2021)粤0307执33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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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33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汪亚梅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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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3351号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申请执行人汪亚梅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66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3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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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8 |
(2020)粤0307执139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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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3957、139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蒋秀 被告-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卢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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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3957、13960号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申请执行人蒋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6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13957、1396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13957、13960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13957、13960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0)粤0307执13957、13960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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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9 |
(2020)粤03民终17317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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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31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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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317号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上诉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0年9月28日14时30分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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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10 |
(2019)粤0307民初790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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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90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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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7904号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790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维持(2019)粤0307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二、撤销第二项判决;三、判决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人民币367516元及违约金556945(暂计至2020年4月23日,后续以全部未付租金13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四、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5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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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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