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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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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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91执523号之一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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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2 |
2 |
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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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3156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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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8 |
3 |
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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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民初12337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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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02 |
4 |
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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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民初123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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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3-01 |
5 |
舒城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坚瑞沃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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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10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舒城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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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02 |
6 |
安徽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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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5执保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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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9 |
7 |
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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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3353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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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8 |
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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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3352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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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9 |
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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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3158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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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22 |
10 |
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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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3157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古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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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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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0391执523号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2 | (2020)粤0310执985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1 | 详情 |
3 | (2020)粤0310执756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4 | (2020)粤0310执7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5 | (2019)粤0310执2851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8 | 详情 |
6 | (2019)浙0481执4604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5 | 详情 |
7 | (2019)闽0802执4538号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1 | 详情 |
8 | (2019)粤0310执199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9 | (2019)粤0310执199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10 | (2019)粤0310执1910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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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23896号判决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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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89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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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3896号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终23896号民事判决。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3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0元;三、确认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98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由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19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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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
2 |
(2020)粤03民初173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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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35号 |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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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735号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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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3 |
(2019)粤03民初2832号新沃运力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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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3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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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32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现定于2020年7月16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司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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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4 |
(2019)粤03民初2832号新沃运力公司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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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3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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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32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粤03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2019)粤03民初28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2019)粤03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506525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19)粤03民初28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中止本案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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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5 |
(2019)粤03民终2280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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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80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冠信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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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2806号深圳市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冠信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其中,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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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6 |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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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169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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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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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7 |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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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169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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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元;二、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8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被、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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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8 |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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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169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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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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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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