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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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6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5月12日上午,被处罚单位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海宁市硖石街道环球贸易中心项目工地外宗海路东侧机动车道利用一辆车牌为“浙FF3696”的混凝土搅拌车和一辆车牌为“浙FF7889”的混凝土泵车占用城市道路卸运预拌混凝土,所占城市道路长19米、宽2.6米,共计面积为49.4平方米。另查明,被处罚单位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5条“占道面积在10-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1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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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01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派驾驶员陆惠勤从海宁市公用码头(长山河桥下)装满砂浆后,途径环城东路、江南大道、文苑路、红旗路,运输至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上。在途径马桥街道文苑南路与吉恩仕大道路口时,因油门使用不当导致车内的流体材料(砂浆)遗撒在道路上,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测量,遗撒长度为15米。本局认为,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限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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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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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1号 | 海泰建设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 178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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