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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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56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雇佣人员袁仁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1年5月7日上午,在海宁市周王庙镇陈桥村高桥头1号嘉兴隆远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电焊)。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电焊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嘉兴隆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第6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嘉兴隆远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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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详情 |
2 | 海卫职罚〔2020〕008号 |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海宁市周王庙镇陈桥村高桥头1号的嘉兴隆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大理石粉尘、噪声、丙烯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沈新龙等29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合同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四项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案经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我局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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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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