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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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卫公罚〔2020〕3101号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39号的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8日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茶杯,共1类),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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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详情 |
2 | 甬鄞卫公罚[2019]3073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05月31日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39号的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进一步调查发现: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存在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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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详情 |
3 | (鄞)应急罚〔2019〕173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5月30日对宁波市和丰花园酒店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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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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