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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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297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3日09时41分24秒许,钱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的员工吴某未办理居住登记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自2021年9月3日与吴某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将吴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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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详情 |
2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0]0444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3号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晴川营业部系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下设的快递网点,2020年8月14日下午15时许我局民警在上述网点检查时,发现该网点监控图像保存不足30日,不符合要求,且今年以来该网点一直未对员工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存在治安隐患。该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责令限期三天内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当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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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101200728002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从2019年5月份许开始在西湖区蒋村街道五常港路西溪华府商铺20-101店门前设置了二个(一个蓝的、一个黄色)塑料长方型桶(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用于收集店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要求。于2020年07月22日09时10分被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0年07月23日15时00分前完成了改正。2020年7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当事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利于优化社会生活环境,节约资源,影响了社会整体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城管委﹝2016﹞99号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具体量化规定:具体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标准见《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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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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