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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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职罚﹝2021﹞1号 |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
关于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职罚﹝2021﹞1号执法对象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增华,住所: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综合园104国道边19.20.21厂房)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平阳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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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详情 |
2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304号 | 平阳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综合园104国道边19.20.21厂房的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卖场(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层数:地上一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服装买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场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卖场停产停业,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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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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